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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微企业事关医保这笔费用可缓缴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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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郑文

7月14日,记者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4部门印发了《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部署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

通知提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由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此外,记者了解到,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今年以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影响员工稳定就业。

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允许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吹风会上介绍,该项政策预计缓缴资金规模约亿元。缓缴措施免申即享,不需要每个企业再到医保经办部门去提供申请材料。

该项政策出台充分考虑了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据陈金甫介绍,年全国基本医保基金收入2.8万亿元,支出2.4万亿元。职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1.7万亿元,全国绝大多数统筹地区可支付的月数都在6个月以上。因此,当前医保基金能够做到缓缴期间报销水平不降低,确保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应报尽报、应结尽结。

此前,我国已出台了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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