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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结余的钱,可以拿来支付家人的住院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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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结余的钱,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钱能否拿来支付家人的住院费用,这需要看当地的医保政策。因为各地的医保政策,会在国家政策大的框架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等自行制定。

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地区个人账户的钱是不能用于除自己以外其他人使用的,更无法像存款一样自由支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前面说到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制约外,医保系统还会考虑医保卡个人账户在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由此对个人账户的使用作出相应的限制。

但也有例外,比如四川省在年2月发布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账户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明确规定: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1.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2.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3.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而身处北京的朋友则更便利,因为自年起,凡在北京缴纳社保,且正常缴费超过2-3个月(不同区域略有不同),就可以持有关材料到北京银行开设“医保存折”,其医保缴费的个人部分全部及公司缴费的部分将会转入该存折,供参保人自由支取。

医保存折每月缴费返还比例参照下图:

所以,如果你在四川、北京参加医保,那么你是完全可以用个人账户的钱来支付家人住院个人缴费部分的,但如果是其他地区,可能就不支持了。但最终能否使用,还得咨询医院的结算窗口询问。

虽然说一些地区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较为灵活,但涉及到医保卡借用,还需要慎之又慎。医保卡借用,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触犯法律。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别人使用你的医保卡,购买了一些特殊药物,或者住院结算,这些信息都会详尽的记录在社保系统里,这对于你今后购买商业保险或者保险理赔,都会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会被拒保或者拒赔,这样的案例在国内并不少见。

交了这么多年医保,你是否知道自己的个人账户可以用来做些什么呢?这里给你总结了个人账户余额的九大用途(以福建省为例):

1、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3、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费用;4、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额度或比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5、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6、支付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的床位费;7、经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批登记、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盲人医疗保健相关按摩费用;8、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健康保险;9、支付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10、年7月1日以后,省本级职工医保可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元以上的部分)设立家庭共济子账户,用于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

当然,具体的政策各地略有不同,想知道自己的个人账户到底可以怎么用,最好还是咨询各地的社保部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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