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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起草了《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结合我市近年来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深入有关县市区、医保定点单位调研,函询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测算分析,参考周边地市待遇标准,起草了《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崔海霞同志11月18日召集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四章18条,分别为总则、主要内容、管理与监督、附则,从建立依据和原则、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门诊待遇标准、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并明确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第一章主要阐述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的目的、依据以及原则,明确了实施的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二章详细阐述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内容。一是详细阐述个人账户改革办法。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月58元。二是确定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即起付线为元,报销限额为在职职工元,报销比例50%;退休职工0元,报销比例60%。三是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主要阐述门诊统筹的管理与监督。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就医管理、定点的考核与监督程序。
第四章为附则,对做好政策衔接和政策实施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