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发布《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有望可以为家人购买商业险。昨天,记者从江苏省医保局获悉,该局就《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下面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疗保障部门也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留足一定额度后,可用于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为其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员提供资助或补贴,帮助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指导意见》也提出,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的优势,支持优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推广。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报,鼓励采取联保共保的方式,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品牌信誉、风险控制能力、产品价格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情况等因素,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选择购买。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