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赵越)为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限的通知》,将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期限由1年调整为长期有效,极大地方便了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认定、治疗和享受相关待遇,有效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长期以来,根据相关规定,我区门诊特殊病待遇认定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患者需重新进行认定,给一些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带来不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