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白癜风能根治吗 http://news.39.net/bjzkhbzy/170902/5668928.html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年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无效案、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对特殊金融消费者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案、股民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无效案、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先于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案、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我国保险业史上最大保险理赔案。
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注重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中国*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国*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韩芳)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1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
——原告姜申英与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仁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出借人姜申英与借款人中鑫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期协议担保人处加盖有上市公司运盛医疗的印章以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钱仁高的印章。此前,运盛医疗已经对外发布了原法定代表人钱仁高辞职公告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因中鑫公司未还款,姜申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同时要求运盛医疗、钱仁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系争协议前,运盛医疗作为上市公司已对外公布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故姜申英理应知晓钱仁高无权代表运盛医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其要求运盛医疗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赵旭东教授点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的“*瘤”,严重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推动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要求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必须审查、了解行为人是否享有相应的代表或者代理权限,即必须审查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公司授权,债权人的这种审查义务是实质审查。现实经济生活中,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都会在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后及时发布公告,债权人完全可以在看到公告后再签订担保合同,以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因此,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如果重大担保事项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的签约代表违规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效力如何呢?我认为,主要是审查债权人是否善意: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是善意;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该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是善意。担保事项仅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债权人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必须证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为该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2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无效案
——彭辉诉陈云川、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嘉茂公司股东登记为彭辉、陈云川及案外人孙长江、肖茂雄,陈云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占嘉茂公司42%的股份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并对具体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年4月19日,彭辉与陈云川、嘉茂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嘉茂公司自愿对陈云川所欠彭辉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因陈云川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彭辉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云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暂合计.万元,嘉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彭辉作为转让股东明知公司股权状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判决嘉茂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王利明教授点评:本案准确适用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在裁判中明确划定了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界限,对于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提高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都具有典型意义,因而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单独决定公司担保行为事项,该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在判断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为善意的,则合同应当有效;反之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债权人善意的标准就是债权人是否对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本案中,彭辉和陈云川都是嘉茂公司股东,同时该公司还有其他两位股东。彭辉要求嘉茂公司对陈云川应支付其的股权转让款进行担保,属于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然而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会,这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彭辉明知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明知陈云川是越权对公司进行担保,此种情形下,陈云川虽然形式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越权代表行为不应当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也不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年7月30日周旭任甘肃中集华骏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年7月调离。周旭与高迎迎年登记结婚。年2月至年7月,公司与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但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元货款未支付。而在周旭任职期间,公司的其他应收货款均及时回收,唯独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旭虽然没有明确担任公司高管的职务,但实际行使了高管的职权,在未向公司披露其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所开展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赵旭东教授点评:长期以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人员,通过与公司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规范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内部人员的损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本案中,周旭所担任的公司营销部经理一职,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但在此期间公司并未设立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实际上周旭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及是否签约,对资金回收方式亦有决定权,其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职权。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周旭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公司高管范围进行了正确理解。周旭在任职期间与亲属所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所发生的合同行为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且最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特殊金融消费者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案
——李晓鹏诉广发银行协助激活信用卡案
案情简介:李晓鹏系视力残障人士,年8月通过电话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广发银行审核后向李晓鹏寄送了信用卡。年9月,李晓鹏至广发银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遭拒,理由是李晓鹏不能在“申请人确认栏”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字样,也无法进行签名确认,不符合信用卡开卡的有关规定。李晓鹏认为广发银行行为构成对视力障碍者歧视,诉请法院判令广发银行协助激活信用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发银行完全可以采取抄录和签名之外的其他方式来确认李晓鹏是否愿意遵守领用信用卡的各项规则,以此保障残障人士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采取简单方式拒绝,判决支持了李晓鹏诉讼请求。
郭雳教授点评:使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全面有效保护,是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伴随金融交易创新、电子科技发展、监管要求升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时常面临新的挑战。李晓鹏作为残障人士,目不可视,但完全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属于金融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提供者理应根据这类群体的特殊性,设计一定程度上的特殊安排。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残障客户,健全为残障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环境和业务流程。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地理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必须抄录的规定,而是从银行对金融消费者应尽的适当性义务出发,目的性地解释了抄录的意义,并指出针对李晓鹏等特殊金融消费者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达到相关规定的目的,实现对残障人士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本案判决后引起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