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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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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手术器械是有源医疗器械注册产品家族重要组成,包括超声手术设备、激光手术设备、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微波手术设备、冷冻手术设备、冲击波手术设备、手术导航/控制系统、手术照明设备等细分类目。年底,总局针对有源手术器械发布了《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年第26号)》,进一步规范器械命名。

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手术治疗为目的与有源相关的医疗器械,主要包括超声、激光、高频/射频、微波、冷冻、冲击波、手术导航及控制系统、手术照明设备等医疗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有源手术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激光手术设备”“高频手术设备”等。

(二)特征词

有源手术器械特征词的选取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引导方式:指引导超声聚焦的方式,如“超声引导”“磁共振引导”。

——脉冲特性:指激光在时间特性上的输出方式,如“长脉冲或连续”“调Q”等。

——工作物质:指用来实现粒子数反转并产生光的受激辐射放大作用的物质,如“二氧化碳”“半导体”等。

——技术特点: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如“等离子”“氩气”。

——结构特点: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如“针状”“环状”。

——制冷剂:指完成能量转化的媒介物质,如“液氮”“二氧化碳”。

——使用光源:指手术照明设备采用的光源,如“LED”

“卤素灯”。

——使用形式:分为“可重复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指处理后可再次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仅供一次性使用,或在一次医疗操作过程中只能用于一例患者的医疗器械。

——提供形式:分为“无菌”和“非无菌”。无菌医疗器械指以无菌形式提供,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适用场景:指产品适用的临床使用范围,如骨科、脊柱外科等。

——使用部位: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如关节、鼻窦等。

(三)特征词的缺省

术语表中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可设置为“缺省”,在通用名称中不做体现,以遵从惯例或方便表达的处理方式。如医用光纤有“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两种,因此,“可重复使用”这一特征词可缺省,仅体现“一次性使用”的情况。

三、通用名称的确定原则

(一)通用名称组成结构

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编制。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核心词和特征词应根据产品真实属性和特征,优先在术语表中选择。对于术语表未能包含的,新产品或原有产品有新的特征项需要体现,或者需在某一特征项下加入新术语,可对术语集进行补充或调整。

核心词应在该类别项下选择最适合产品属性的核心词,核心词不可缺省。特征词则应按照产品相关特征,依次在术语表中每个特征词项下选择一个与之吻合的术语。

(三)特别说明

本指导原则将仅含有手术部件的微波治疗设备的核心词命名为“微波手术设备”。对于既含有手术部件又含有理疗部件的微波治疗设备,建议命名为“微波治疗仪”。

四、命名术语表

在表1到表9中,列举了有源手术器械领域典型产品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并对其进行了描述。

表1.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

表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

表3.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

表4.微波手术设备

表5.冷冻手术设备

表6.冲击波手术设备

表7.手术导航、控制系统

表8.手术照明设备

表9.其他手术设备

五.命名示例

参照表10至11命名示例,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对应子领域术语表,比对定义选择相应术语,按第三条第一款所述的结构顺序确定通用名称。

表10.医用激光光纤

表11.高频手术设备

六、参考资料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年第号)

[2]有源手术器械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有源手术器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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